政策法规

合肥市广告协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9-11-26 1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告是引导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也是传播先进文化、弘扬道德风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新风正气,是广告行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为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合肥市广告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合肥市广告协会各会员单位在广告和营销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本公约所规定的自律条款。
第三条 合肥市广告协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民政局的指导下,倡导全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加入本公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全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五条  合肥市广告协会负责本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和实施,并对会员单位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广告的内容应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第七条 坚决抵制广告中对产品或服务进行不真实宣传,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效、质量等作虚假表述,使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资料。
第八条 坚决抵制盲目追捧、夸大其辞,假借消费者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社会消费的代言广告。
第九条 坚决抵制内容平庸、粗俗且令大众强烈反感的恶俗广告。
第十条 坚决抵制违背公序良俗、隐含性暗示、庸俗低级、给大众带来不愉快体验,造成大众审美庸俗低俗化,违反文化和伦理道德标准的情色广告。
第十一条 坚决抵制对某一群体或某类属成员含有偏见或贬低的歧视性广告,包括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歧视、文化歧视和社会地位歧视等。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相关责任者,经查证后,分别采取如下自律措施:
1. 自律劝诫;
2. 通报批评;
3. 取消协会颁发的荣誉称号;
4. 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对作出的自律处置有异议的,相关当事单位可以向合肥市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会提起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最终自律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通过合肥市广告协会网站及其他方式公布。
第十五条 本公约的修订,须经合肥市广告协会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合肥市广告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公约自年2019年8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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